为确保廊涿公路城区段拆迁改造工程顺利推进,实现房屋拆迁的补偿公平,切实保障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河北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及相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城区实际,经充分征求被拆迁人意见,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廊涿公路城区段两侧拆迁改造范围(含东、西两个工程段)内国有与集体土地上楼房、平房门店及住宅拆迁安置补偿。
二、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一)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补偿安置分为货币补偿及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因受拆迁改造规划限制,除个别路段门店、住宅拆迁后无法实现就近、就地产权置换,只能予以货币补偿外,其他路段房屋拆迁补偿方式由被拆迁人自行选择。
1、货币补偿方式
货币补偿金额根据国有土地上被拆迁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新旧程度、建筑面积等因素,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地产估价规范和有关规定,并参考房地产的市场交易价格确定。
同时,参照《廊坊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属商业门店的,支付商业门店停产停业损失费。
2、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结合我县旧城改造政策的相关规定,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安置补偿比例为1:1,即楼房按房屋建筑面积、平房按房屋证载占地面积进行等面积置换补偿。等面积置换互不找差价,对因规划、建设及被拆迁人选择原因所致的非等面积置换,双方应根据补偿协议约定互找差价。产权置换安置的总体原则为除因规划受限外,进行就近或就地安置。
同时,参照《廊坊市规划区内房屋拆迁补偿标准》,对选择产权调换补偿方式的被拆迁人,支付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属商业门店的,支付商业门店停产停业损失费和商业门店房屋租赁补贴费。
3、相关费用补偿标准
搬迁补助费:按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8元计发,实行产权调换的,按两次计算。
临时安置补助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方式的,按建筑面积每月每平方米8元计发;过渡期限暂按18个月计算,选择货币补偿或现房安置方式的,临时安置补助费按3个月计算。
商业门店停产停业损失费:按门店实际经营面积每平方米50元予以一次性计发。
商业门店租赁补贴费:按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发,过渡期限暂按18个月计算。
需使用吊车等其他辅助设备予以搬迁的大型设施、设备搬迁费,经拆迁改造工程指挥部办公室审核后,按实际发生额予以补偿。
(二)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方式
对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可参照上述国有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的相关规定执行。但对此次拆迁改造范围内现已进入实质性旧城改造程序的村街改造,可继续遵循原改造及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并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固安县旧城改造实施办法》的相关补偿规定。
三、安置补偿其他相关规定
(一)按照建设部《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流程》的相关规定,对拆迁改造范围内违章建筑、未经批准的临时建筑及超过2年期限临时建筑的拆除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根据其已使用年限和市场评估价格,给与适当补偿。对违章建筑及临时建筑合法性的认定,由综合执法局负责。
(二)对被拆迁人的具体补偿安置依据其被拆迁房屋的使用用途及面积确定;被拆迁房屋的使用用途及面积确定依据为依法领取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所登记的用途、面积。《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未登记房屋用途的,依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用途确定,有争议的,由规划局认定。房屋占地或建筑面积有争议的,以有资质的土地、房屋测绘部门的测绘结果为准。
(三)房屋拆迁范围公告后,在房屋拆迁范围内不得进行下列活动: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房屋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转移、变更和他项权力登记。房屋拆迁范围公告后,拆迁责任主体将把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期限为1年。
(四)拆迁责任主体与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被拆迁人完成搬迁后,由拆迁责任主体按约支付相关补助费。被拆迁人应将待拆房屋及时交付拆迁责任主体,房屋由拆迁责任主体委托具有城市房屋拆迁资质的单位统一拆除。
(五)对本补偿办法中的未尽及歧义事宜,由拆迁改造工程指挥部予以解释或出台针对性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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