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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安县文明单位动态管理办法(试行)
日期:2011年10月17日 来源: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文章点击数: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第十次党代会精神,推动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扎实深入开展, 为实现“顶级发展、富民强县”奋斗目标营造文明和谐的发展环境,本着对文明单位加强日常管理,使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科学化的目的,根据市、县《文明单位管理办法》,结合我县目前文明单位创建和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固安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组织实施,县文明办具体实施。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内已被各级文明委命名的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

 

第二章 管理原则与形式

第四条 文明单位动态管理实行届期制管理。每两年为一个届期。每届期满后,获得“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须重新参加申报、评选,经复验合格后由原命名文明委重新命名后方可继续享有“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第五条 文明单位动态管理实行记分考核制管理。记分考核制管理的记分周期为一年。记分考核按属地管理原则,由县文明委具体负责实施。年终,按照《固安县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测评标准考核细则(试行)》对辖区内的各级文明单位进行记分考核。同时,将各文明单位的考核情况上报县文明委。

第六条 文明单位动态管理实行公示制管理。凡已被命名的各级文明单位自命名之日起,要将文明单位牌匾悬挂在单位显要位置。对新申报和届满复验合格将要命名的文明单位,县文明办在县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第七条 文明单位创建档案的管理是动态管理的重要内容。文明单位档案是文明单位在创建过程中形成的原始资料记载,应真实客观地反映本单位精神文明创建工作的全过程。各级文明单位要根据本单位创建实际建立完整、规范的档案。

 

第三章  考核与奖惩

第八条  考核评分内容。固安县文明单位考核评分内容:围绕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部门工作扎实开展;组织领导有力,创建工作扎实;思想教育深入,道德风尚良好;科教文体活跃,队伍健康向上;整治工作扎实,内外环境优美;管理制度健全,服务优质高效等。固安县文明村镇考核评分内容:围绕县委、县政府重点工作,工作扎实开展;领导班子坚强有力,创建活动规范活跃;农村经济持续发展,社会事业日臻完善;道德建设扎实推进,生活方式文明、健康、科学;环境建设力度加大,人居环境明显优化等。

第九条 文明单位申报实行进位淘汰制。年终,按照《固安县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测评标准考核细则(试行)》对各级文明单位创建情况进行考核,届期内考核两次,取其平均成绩,最终确定本届期考核成绩及排名。

达到全国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且在届期内考核成绩突出的省级文明单位优先推荐全国文明单位,届期内考核成绩落后的省级文明单位不再提名参评下一届省级文明单位;

达到省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且在届期内考核成绩前10名的市级文明单位择优推荐省级文明单位,届期内考核成绩后10名的市级文明单位不再提名参评下一届市级文明单位;

达到市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的,且在届期内考核成绩前10名的县级文明单位择优推荐市级文明单位,届期内考核成绩后10名的县级文明单位取消其下一届参评县级文明单位资格。

第十条 凡已被命名的各级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均可享受相关物质、精神奖励。奖励办法可按《固安县文明单位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在届期内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

(一)领导班子成员受警告以上处分的(含警告);中层干部和直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受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含严重警告);一般干部出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的。

(二)发生严重经济案件、重大治安及刑事案件和安全责任事故的。

(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工作不达标的。

(四)发生“法轮功”等邪教和非法宗教活动的。

(五)发生破坏生态、污染环境问题的。

(六)多次发生越级上访、集体上访事件的。

(七)有其它严重损害文明单位声誉的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凡属被取消荣誉称号的,要查清原因,并根据文明单位的级别,向县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写出报告,经核实报请命名机关审批后,收回匾牌和证书,并予以通报。

第十二条  凡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从当年起,不再享受一切文明单位相关奖励。如被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单位重新申报文明单位的必须满2年后,从申报县级文明单位开始。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各文明单位要依据本办法认真制订创建规划,切实抓好各项日常创建工作的落实。

第十四条  各单位要及时发现总结在文明单位创建过程中的好经验、好做法,并及时上报县文明办,为文明单位考核评定积累资料,提供依据。

第十五条  为便于社会各界对我县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的监督,进一步提高创建工作透明度,县文明办特设社会监督、咨询电话,电话号码为:0316--6161518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文明办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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